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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
12月1日起,这些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可享增值税优惠近日,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其中包括51个抗癌药品制剂和原料药、20个罕见病药品制剂和原料药。自2022年12月1日起,清单中的药品,国内环节可选择按3%简易办法计征增值税,进口环节减按3%征收增值税。新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2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发布新修订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规定》进一步明晰了危险货物范围:一是在现行《规定》关于危险货物定义的基础上,明确危险货物原则上以《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为标准进行认定,同时进一步明确,对虽未列入《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但依据有关法规、国家标准确定为危险货物的,也需要按照《规定》办理运输,既便于实践操作,又全面强化对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监管。二是结合铁路装备技术发展、疫情防控应急等危险货物运输需求,在附则中明确了在符合安全技术条件下的特殊情形监管要求,做到原则要求和特殊需求相统一。修订后的《规定》也进一步强化了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管理:一是增加了对托运人在危险货物的保护措施、信息告知、运单填报、应急联系等方面的要求,强化危险货物运输源头管理。二是增加了铁路运输企业与相关单位签订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的要求,切实明确各方职责,保证运输安全。三是根据《反恐怖主义法》,增加了对危险货物运输工具定位监控和信息化管理要求,做到危险货物运输全程可监控、可追溯。四是完善培训有关规定,在培训大纲、培训课程及教材、培训档案等方面强化了对运输单位的要求,同时明确了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安全知识等要求。五是增加试运制度,对尚未明确安全运输条件的新品名、新包装等类别的危险货物,要求铁路运输企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试运,切实防范运输风险、保障运输安全。六是根据新《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要求。七是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应急管理,增加了应急预案及演练、应急处置等要求。药品网售新规12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6章42条,对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平台责任履行、监督检查措施及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落实药品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明确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药品经营企业主体资格和要求,并依法明确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二是压实药品网络销售平台责任。三是明确处方药网络销售管理。四是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此外,《办法》还对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行为依法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9月2日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共七章50条,包括总则、电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联网治理、综合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立足各环节、全链条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精准发力,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提供有力法律支撑。商标代理监管新规将持续加强行业治理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进一步细化机构人员、管理制度、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规定,从源头上提高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和发展水平。建立健全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制度,通过完善办理备案程序,对长期不开展业务、空占行业资源的代理机构予以清理,推动形成行业良性发展格局。同时,为便利代理机构办理备案,规定对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商标代理机构重复提供。《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12月起施行国家药监局公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则》指出,对检查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的企业,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复查。对检查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企业,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控制产品风险。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企业进行现场复查,确认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其生产、经营。12月1日起,《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和《药品出口销售证明》正式启用电子证明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对签发的《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和《药品出口销售证明》启用电子证明。电子证明与纸质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结合我国药品出口工作实践和世卫组织相关最新指南,启用《药品出口销售证明》新模板。12月15日起,中小学生的普通话水平将划分为6级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中小学生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及测试大纲》(试行),将中小学生的普通话水平划分为6级,规定了测试的内容、范围、试卷构成和评分标准等,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小学五年级及以上学生普通话水平的测评或评估监测。该规范将于2022年12月15日起试行。 转自:中国政府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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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1 |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解读 |
港口是重要的基础性、枢纽性设施。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港口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为加强和规范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工作,提高港口基础设施使用寿命,推动港口高质量发展,日前,交通运输部制定印发了《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更好地理解《规定》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规定》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港口基础设施维护是提高港口基础设施使用寿命、保障港口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港口基础设施总量居世界前列,已从大规模建设阶段向建设和维护并重阶段转变。但由于《港口法》出台时间较早,对港口基础设施维护未作出具体规定,长期以来,“重建设、轻维护”“重生产、轻维护”等现象较为普遍,维护不规范、不到位已成为港口安全生产的重要风险点。为指导港口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2012年部印发了《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交水发〔2012〕728号,以下简称728号文),虽对于加强和规范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文件效力层级较低,难以发挥必要的监管作用。为保障港口可持续发展,需在对728号文补充、调整和完善的基础上,上升为部门规章。二、主要内容《规定》建立了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的基本制度,对维护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共七章三十三条,包括总则、维护计划、检查和检测评估、设施维修、档案与信息报送、监督检查、附则。(一)关于适用范围。《规定》将港口基础设施的范围限定在码头及其同步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以及护岸等基础设施。主要考虑:一是,实践中行业对于港口基础设施的范围已形成基本共识,包括《港口法》明确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以及码头及其同步立项的配套设施等实现港口核心功能的基础设施。二是,现行《航道养护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0号)、《沿海航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7号)、《内河航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6年第2号)已对包括沿海和内河航道在内的航道养护以及航标维护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规定》可不再重复规定。(二)关于监管主体和责任主体。一是依据部“三定”方案和《港口法》确定的监管体制,明确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由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监管工作。二是明确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维护主体由地方政府确定,其他港口基础设施由港口经营人负责维护。对港口基础设施经营人和所有人不是同一主体的情况,应当由港口经营人承担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具体工作,维护经费由经营人和所有人通过合同约定承担义务。(三)关于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制度。《规定》明确维护计划、检查和检测评估、设施维修等方面制度。一是明确了维护计划是维护单位对港口基础设施的维护活动作出的工作安排,可以是年度性安排,也可以是非年度性安排,包括维护内容、标准、资金筹措方案等,并规定了维护计划编制依据和变更情形。二是检查和检测评估是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的基础性环节。维护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应当按照维护计划、实际运行情况等开展检查。出现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明显或者超过有关规定的沉降、位移、变形、开裂,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检测评估周期等特定情形,维护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评估。检查结论和检测评估报告作为停止或者限制使用以及开展维修的依据。《规定》不新设资质许可,被委托的检测单位依据国家现有的法规要求取得相应资质。三是设施维修是保持或者恢复港口基础设施良好技术状态的重要手段。《规定》明确经检查或者检测评估发现港口基础设施损坏或者不满足使用要求的,维护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将规模较大、技术复杂且涉及结构安全的维修明确为“专项维修”,并从设计、核验等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鼓励对公用基础设施、客运和危化品码头等专项维修实施监理。为避免专项维修与改扩建混淆,对专项维修和改扩建进行了区分,明确需改变港口基础设施使用功能、泊位性质、靠泊等级等情形,应当履行基本建设改扩建程序。(四)关于监管方式和公共服务。一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确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提升管理效能。二是要求停止或者限制使用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码头、锚地时,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便于相对人及时知悉。三是明确了维护单位制定港口基础设施台账、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以及档案和信息报送具体要求,确保港口基础设施维护活动底数清、可追溯。(五)关于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在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工作中涉及房屋建筑、石油石化、应急、防灾减灾、消防、生态环保等其他领域管理事项的,还应当符合相应领域的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接受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的监管。 转自:交通运输部网站 |
2022-07-18 |